33 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之推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B)各級中小學每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教導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C)加害人經法院裁定施予強制治療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者,得處十萬元以下罰鍰
(D)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勞政與移民業務人員,都有法定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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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79), C(803), D(155), E(0) #627377
統計: A(41), B(179), C(803), D(155), E(0) #627377
詳解 (共 7 筆)
#903027
(C)第22-1條: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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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76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規定,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執行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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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885
加害人經法院裁定施予強制治療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者,得處一~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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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62
(B)有提到每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不是單指4小時,所以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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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964
性侵害防治法第7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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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9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 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 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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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757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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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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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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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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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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