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我國民事訴訟過程的說明或分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的提起,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方式
(B)提起民事訴訟須先由原告當事人至警局報案後方可展開
(C)所有的民事紛爭,均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至最高法院
(D)當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如借貸、婚姻關係等,皆可請求法院以公正第三者地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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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169), C(57), D(2146), E(0) #231693
統計: A(214), B(169), C(57), D(2146), E(0) #231693
詳解 (共 10 筆)
#232235
a.公訴、自訴=刑事訴訟
b.向法院非警局
c.有條件限制,非所有民事紛爭,都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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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898
發文單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91)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 89.02.09 )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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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53
立法院100年11月1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內容簡介
刊登日期: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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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之變革,包括:(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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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並分別於100年11月1日、同年11月8日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以處理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事件之管轄及新舊法律適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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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二修正案預計於100年11月23日由總統公布,司法院並預計新制於101年9月6日施行。重要修正內容請參酌附件。
最後更新日期:2011/11/17 上午 1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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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206
第466條(上訴利益之計算)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依第三項 司法院另定為150萬以上才可上訴第三審
法條別只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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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56
民事訴訟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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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2030
(A)民事訴訟的提起,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方式--刑事
(B)提起民事訴訟須先由原告當事人至警局報案後方可展開--向法院聲請
(C)所有的民事紛爭,均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上訴至最高法院--150萬以上
(D)當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如借貸、婚姻關係等,皆可請求法院以公正第三者地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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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02
是我記錯嗎....不是150W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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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466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雖然,8F的夏大提供了最新的資訊。
但是,考試如果考出來,請問到底是要依照法律的答案?還是命令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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