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撒水頭設置場所與配置距離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 2.1 公尺以下
(B)餐廳(非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設置快速反應型撒水頭,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2.3 公尺
以下
(C)觀光旅館之住宿居室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2.6 公尺以下,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 13 平方公尺以下
(D)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6 公尺,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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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5), B(193), C(211), D(129), E(0) #859942
統計: A(1135), B(193), C(211), D(129), E(0) #859942
詳解 (共 3 筆)
#1304013
依設置標準第46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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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787
儲藏易燃品之水平距離1.7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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