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營造綜合保險不保事項之範圍, 下列何者錯誤?
(A) 罷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B) 工程經勞檢單位停工處分期間之保險事故
(C) 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 損或滅失
(D) 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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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076), C(209), D(549), E(0) #3374595
統計: A(207), B(1076), C(209), D(549), E(0) #3374595
詳解 (共 1 筆)
#6406786
第二章 不保事項
第七條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
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第七條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
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第八條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
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
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或滅
失,不在此限。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
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
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或滅
失,不在此限。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各型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損或滅失。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
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第九條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
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
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
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
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
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
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
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九條營造工程第三人之說明5:
第三人因施工而遭受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大多因承攬人之疏忽、違反法令
規定所致。一般而言,對於工地外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是指對工程毫不相
干之第三人意外責任,但對工地內之第三人意外責任有時非常複雜,與工
程大小、業主對保險的規定、承攬人與其他有關廠商的投保情況都有關係。
民國86年修訂之營造工程保險單,已將與工程無關之被保險人受僱人與非居
住於施工處所之家屬視為第三人。
於是在工地內之工程人員與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規定,對於第三
人的認定,工地主任應具有基本認知。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各型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損或滅失。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
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第九條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
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
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
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
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
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
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
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
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九條營造工程第三人之說明5:
第三人因施工而遭受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大多因承攬人之疏忽、違反法令
規定所致。一般而言,對於工地外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是指對工程毫不相
干之第三人意外責任,但對工地內之第三人意外責任有時非常複雜,與工
程大小、業主對保險的規定、承攬人與其他有關廠商的投保情況都有關係。
民國86年修訂之營造工程保險單,已將與工程無關之被保險人受僱人與非居
住於施工處所之家屬視為第三人。
於是在工地內之工程人員與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規定,對於第三
人的認定,工地主任應具有基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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