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33 特種公務機關應辦理何種會計事務: (A)辦理特種基金會計事務(B)辦理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