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的部分:
依照票據法§144準用§30第三項規定 丁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轉讓,丁背書給戊後,戊仍然可以背書轉讓,但丁對於後手戊再背書轉讓出去的後手庚就無須付票據上責任了。
第 38 條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乙),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丁為塗銷以前)為背書者(→丙),均免其責任。
33 甲於 99 年 3 月 20 日簽發一紙發票日為 99 年 5 月 20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