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對老人身心虐待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時數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2 小時以上10 小時以下
(B)3 小時以上15 小時以下
(C)4 小時以上20 小時以下
(D)5 小時以上30 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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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2), C(562), D(49), E(0) #524331

詳解 (共 2 筆)

#769568

老人福利法

第 51 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第 52 條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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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52 條
1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
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2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3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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