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因其配偶之關係,申請來臺居留,嗣其配偶死亡且無子女,其申 請延期居留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多久?
(A) 6 個月
(B)1 年
(C) 2 年
(D)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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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0), B(225), C(99), D(1563), E(0) #651750

詳解 (共 5 筆)

#1154285

快速記憶法:守喪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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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84
第9條第1項第1款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同條第6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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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351

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廢止其居留許可,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比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原申請長期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
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3+3)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
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
不得逾二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
亡者,仍得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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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500
謝謝 U大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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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32
這題要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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