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侵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16 條合理使用之條件,就不致生侵害專用權之結果
(B)侵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最重得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C)專用權被侵害之請求權自知有侵害及損害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專用權被侵害之請求權人僅得請求賠償所能證明之實際損害額,若無從證明者即不得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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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265), C(979), D(183), E(0) #1463694
統計: A(302), B(265), C(979), D(183), E(0) #1463694
詳解 (共 4 筆)
#2977813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1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害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9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利用智慧創作通常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智慧創作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者,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損害賠償。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臺幣六百萬元。
第 20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第 17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1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害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9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利用智慧創作通常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智慧創作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者,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損害賠償。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新臺幣六百萬元。
第 20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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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493
想問選項(A)和(D)哪裡錯誤或者可以怎麼修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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