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係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
(A)憲法法庭
(B)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
(C)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D)懲戒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263), C(45), D(2), E(0) #3143824

詳解 (共 2 筆)

#5937625
第48條(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1﹞最高...
(共 2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183714
第 7-4 條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32158
未解鎖
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
(共 2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