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生前自己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遺囑,並將其列印出來後親自簽名,密封入一個信封,但並未告知他人。甲
死亡後其家人始發現此遺囑。請問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性質之遺囑?
(A)自書遺囑
(B)密封遺囑
(C)代筆遺囑
(D)無效遺囑
統計: A(821), B(455), C(14), D(1322), E(0) #1235555
詳解 (共 9 筆)
自書遺囑-法定方式: 民法第1190條明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由此可知,如果是立遺囑人自己立遺囑,除了遺囑內容要寫清楚外,一定要注意必須是「親筆寫」,不能以電腦打字搭配親筆簽名的方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裁定參照),而且必須記明日期,一旦寫錯字,還必須註明「刪六字」、「改二字」等字樣,最後再簽名,可謂相當繁瑣。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名年、月、日。
2. 遺囑人親自簽名。
※ 缺點:雖然簡便,但一般民眾多不具法律知識之情況下,其書寫之遺囑內容容易牴觸法律或生矛盾,且無見證人日後容易產生爭執和糾紛。
【個人筆記】
★遺囑法定作成程序有3方人馬: 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
1.自書遺囑: 免見證 免公證,自書+自署名,增刪塗改處,另署名備註
2.公證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公證、密封遺囑差別在:
公證遺囑先由公證人代替作成,再由3方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先由遺囑人封緘署名,再由3方一同簽名(遺囑人共簽2次)
※密封遺囑缺乏上開繁瑣的2次簽名公證程序,效力轉為→自書遺囑
3.密封遺囑: 見證人x2↑ 須公證 ↗
4.代筆遺囑: 見證人x3↑全程在場,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公證非必要,再由各方一同簽名
5-1.筆記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其1代筆or代打字遺囑,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
5-2.錄音口授遺囑: 見證人x2↑ 見證人全體代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見證人姓名錄音之,
再由全體見證人一同封緘署名
※遺囑人身故後3個月內,見證人其1or利害關係人應提經親屬會議辨該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真偽,
必要時,得聲請由法院判定之。
※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筆記or錄音口授遺囑經3個月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