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需用土地人為申請徵收之準備,實施土地調查勘測,而須拆除地上障礙物,導致下列何種情況時,應予 以適當之補償?
(A)所有權人遭受損失時
(B)因土地面積減少者
(C)私地界址異議時
(D)因登記錯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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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22), C(6), D(9), E(0) #126873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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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

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

,得洽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

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

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

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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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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