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者非屬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形? (A)依法停止任用者 (B)經公立..-阿摩線上測驗
2F 加油 大一上 (2016/11/27)
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免職)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免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免職)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免職)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免職) 六、依法停止任用。(免職)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免職)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免職)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公... 查看完整內容 |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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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2/08)
原本題目: 33.下列何者非屬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形? (A)依法停止任用者 (B)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修改成為 33.下列何者非屬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情形? (A)依法停止任用者 (B)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