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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19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4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19

年份:103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33.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代證券商墊付交割股款結算淨額予台灣證券交易所或墊付股款予客戶時,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在有效控制風險之前提下,依有關授信程序及規定辦理
(B)得以遲延借記轉帳支出傳票方式處理
(C)不得以延後記帳方式處理
(D)協助證券商完成交割而將專戶差額補足,即屬墊付股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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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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