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情
節重大之不當管教的行為,將受到何種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A)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統計: A(168), B(2362), C(63), D(660), E(0) #3112817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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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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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
1. 身心虐待。 2. 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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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
1. 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或進行教保服務。 2. 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或進行教保服務。 3. 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或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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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1. 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2. 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3.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4. 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5.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 6. 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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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1. 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2. 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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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1. 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2. 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成年。 3. 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兒童,或違反有關學生交通車車輛車齡、車身顏色與標識、載運人數核定數額、接送兒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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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1. 未訂定管理規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 2. 未於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實施保護措施。 3. 未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 4. 未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或未妥善管理及保存。 5. 未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預防接種資料,或未依規定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6. 未主動協助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理賠。 7. 未公開資訊。 8. 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父母或監護人說明教保服務內容及方式。 9. 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10. 未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 11. 未設置專帳、其收支無合法憑證,或未依規定年限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