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第一百五十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 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第一百五十一條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設施規150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33.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供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於下坡行駛,應保持幾公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