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得經內政部警政署授權,辦理申請許可定製或售賣警銬。
(B)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者,其負責人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氣警棍。
(C)經所屬單位申請獲准後,警衛保全人員得持有警銬。
(D)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警銬,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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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865), C(120), D(423), E(0) #2301545
詳解 (共 10 筆)
(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得經內政部警政署授權,辦理申請許可定製或售賣警銬。
(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得經內政部警政署授權,辦理申請許可定製或售賣警銬。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V(B)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者,其負責人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氣警棍。
正確
(C)經所屬單位申請獲准後,警衛保全人員得持有警銬。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C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B
III.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D)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警銬,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 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B應該修改為 電器警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