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39原始條文: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拆驗時,不得查閱信函內容。 修正條文:郵局認為郵件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拆驗時,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修正說明:一、本法第十條規定得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之對象為郵件,而不限於信函,且實務上內裝禁寄物品者亦常係包裹或快捷郵件,另「錢幣」得按小包或包裹交寄,爰酌作文字修正。二、現行條文規定拆驗時,不得查閱信函內容,然實務執行上就何謂信函內容多有爭議,為避免查閱信函中是否夾寄他人郵件或內裝有禁寄物品時遭質疑有查閱信函內容之行為,而未能拆驗,進而影響遞送安全,爰將「不得查閱信函內容」修正為「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33.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寄件人交寄之信函,郵局於何種情形下,得請寄件人當面拆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