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之個人資料,除非符
合六種情形,否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下列何者不屬於此六種情
形?
(A)法律明文規定。
(B)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C)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則可允許蒐集與利用。
(D)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當醫療
資料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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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7), C(311), D(86), E(0) #2027852
統計: A(13), B(67), C(311), D(86), E(0) #2027852
詳解 (共 2 筆)
#6467098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等「敏感性個資」,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符合六種特定例外情形:
1.法律明文規定者。
2.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須,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3.當事人已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者。
4.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且資料經過去識別化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者。
5.必要時以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者。
6.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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