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8 條1.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2.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33.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法向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