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785號函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指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於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33.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