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在信用交換的確認函中必須詳細載明足以導致信用事件發生的事由。下列何者不屬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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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證照在手加薪有我 國三下 (2023/11/09)
信用事件:違約、破產、無法清償、債務重整等 (三)信用事件之定義 在信用交換的 確 認 函 中 必須 詳細載 名 足 以 導致 用 事 件 發 生的 事 由, 1999 年 ISDA 規定了以下 五 種 事 由為 發 生信用 事 件: 1. 未能支付 (Failure to Pay) : 參考實體 的債務 發 生 違 約而未能 如 期 支 付,而且 實 際金 額 必須 超 過 100 萬 美元。 2. 破產 (Bankruptcy) : 在 1992 年 ISDA 主 契約 就 明 確 規 範破 產的定義,但是該 組 織 在 最 近 更新的「 繼 承 者 與信用 相關事 件」 補 充 說明 中 , 又 去 除 一 些 模 稜 兩可的 字眼 。 3. 債務加速 (Obligation Acceleration) :(債務加速到期) 這 表示 在 發 生 某些違 約 事 件後,且 實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