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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兆豐銀行 銀行業務經驗行員暨企金業務人員甄試 7職等-銀行業務經驗行員-辦事員:專業科目(貨幣銀行學、會計學、銀行法、票據法)#79944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兆豐銀行 銀行業務經驗行員暨企金業務人員甄試 7職等-銀行業務經驗行員-辦事員:專業科目(貨幣銀行學、會計學、銀行法、票據法)#79944

年份:108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33.支票之發票地為高雄市,付款地為新北市者,執票人應於何一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到期日後 7 日內
(B)到期日後 15 日內
(C)發票日後 7 日內
(D)發票日後 1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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