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海難救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違反現行商港法之規定?
(A)為維護船舶安全,救助遇難船,海巡署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B)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擱淺,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C)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擱淺,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
(D)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擱淺,其因應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25), C(9), D(12), E(0) #655140
統計: A(60), B(25), C(9), D(12), E(0) #655140
詳解 (共 1 筆)
#1181206
商港法:
| 第 27 條 |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 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以便施救。 | |
| 第 39 條 |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 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依前項情形採取措施或污染有擴大之虞時,商港經營 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逕行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其因應變或處 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在未繳清費用前,得禁止該船舶 所屬公司其他船舶入出港。 | |
| 第 53 條 |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 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 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 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 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 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未提 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