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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新進人員甄試_一般業務人員: (1)票據法概要(2)經濟學概要#104254 | 科目:(1)票據法概要(2)經濟學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新進人員甄試_一般業務人員: (1)票據法概要(2)經濟學概要#104254

年份:110年

科目:(1)票據法概要(2)經濟學概要

33.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新北市的支票,執票人的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幾日?
(A) 7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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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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