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第三十四條信託業為維護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機密性,避免不同部門或不同職務人員之間不當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其與信託業主要股東或關係企業之間相互傳遞業務機密,應依下列原則建立業務區隔制度:一、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主管及業務人員,負責辦理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 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業務,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 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 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 信託業務、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第三十四條信託業為維護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機密性,避免不同部門或不同職務人員之間不當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其與信託業主要股東或關係企業之間相互傳遞業務機密,應依下列原則建立業務區隔制度:一、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主管及業務人員,負責辦理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 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業務,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 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 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 信託業務、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相互兼任;且不得將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資金運用情形之業務機密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主要股 東或關係企業。二、信託業之主要股東或關係企業為證券商者,證券自營商投資決策人員 及其決策資訊,或證券承銷商所承銷有價證券定價決策相關資訊,或 證券經紀商為客戶所為之推介,應與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 券投資之業務分離。三、信託業之主要股東或關係企業為期貨商,期貨自營商交易決策人員及 其決策資訊,或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之期貨經紀商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 建議之人員與相關資訊,應與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之業務分離。四、信託業之主要股東或關係企業為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 他金融機構者,其投資部門參與有價證券投資決策或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決策之人員及其決策資訊,應與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 投資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業務分離。
3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股東或關係企業為證券商者,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