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如果航
行事變所生之停止,非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運費問題如何處理?
(A)停止負擔
(B)繼續負擔
(C)負擔三分之二
(D)負擔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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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21), C(99), D(62), E(0) #1558406
統計: A(98), B(321), C(99), D(62), E(0) #1558406
詳解 (共 1 筆)
#5868696
海商法第 46 條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海商法第 47 條
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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