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署頒「警勤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有關「勤區查察」勤務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 勤區查察勤務於必要時,得調用替代役或協勤人員協助執行
(B) 勤區查察勤務應由分駐(派出)所所長親自逐日調配
(C) 二人以上員警共同執行勤區聯合查察時,如同階級時,應由當地之警勤區員警負責帶班
(D) 勤務基準表之規劃,每名警勤區員警每三日應有二小時以上之勤區查察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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