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甲雇主為能趕工,與乙約定以2個月為期,每日工作12小時,另外以代班為名,實質加班2小時,下列何者正確?
(A)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甲無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B)此約定為契約自由,有效,甲必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C)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但甲仍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D)此約定未違反法令,有效,代班並非延長工時工作,且甲仍需支付代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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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7), C(156), D(11), E(0) #3673849

詳解 (共 2 筆)

#7118596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甲雇主為能趕工,與乙約定以2個月為期,每日工作12小時,另外以代班為名,實質加班2小時,下列何者正確?
(A) 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甲無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B) 此約定為契約自由,有效,甲必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C) 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但甲仍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1.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經工會同意者可放寬至54小時)。加班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且代班若實質上是加班,仍應計入工作時間並支付加班費。勞工實際工作超過12小時即違反法令,該約定無效,雇主仍須支付加班費。
  2. 從上述規定看,乙與甲約定每日正常12小時工作外,另以代班名義實質加班2小時,已超過每日12小時上限,違反勞動基準法,該約定無效,但甲仍應支付該2小時加班費。
  3. 根據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此約定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 但依據不當得利原則,雇主仍須給付勞工已提供勞務之對價
    因此,正確答案為 (C) 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但甲仍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D) 此約定未違反法令,有效,代班並非延長工時工作,且甲仍需支付代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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