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特定寵物業之專任人員兼任負責人者,以下何者不是依法取得專任人員之資格條件?
(A)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
(B)具有營業場所現場 3 年以上經驗
(C)高職以上,水產相關系科畢業
(D)曾接受各級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 200 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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