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限制重大前科者的職業選擇自由,保護乘客安全,確保社會治安及公益維護,為何不違反
憲法所保護的人權?
(A)憲法為最高位階的法律,因此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不得侵犯人民基本權利
(B)此規定顯然不符合
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原則,有「大砲打小鳥」之疑慮
(C)干涉人權與保護法益兩者孰重孰輕需要合於比例原則,不能因小
失大
(D)個人自由已經妨礙到他人自由時,法律可以干涉或進而剝奪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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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 C(76), D(11), E(0) #191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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