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除大宗物資(鋼筋、水泥、柏油等)共同供應契約基於採購標的特性外,訂購金額達多少以上
時,且未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機關不得透過共同供應契約執行訂購?
(A)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B)公告金額
(C)查核金額
(D)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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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34), C(515), D(38), E(0) #2701929
統計: A(128), B(134), C(515), D(38), E(0) #2701929
詳解 (共 3 筆)
#4728970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項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
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
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
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
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
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
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其他機關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適用前四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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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209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6條第4項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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