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凡在廠(或公司)工作達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享有幾天特別休假
(A)五天
(B)九天
(C)十一天
(D)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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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3), E(0) #226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