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7條第3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第3項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17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在臺依親居留幾年後(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