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相關法規(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爭議處理辦法》),在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有特定情形下,申評會(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爭議處理評議會)會決定不予受理申訴案件。以下是申評會不受理申訴案件的條件:### 1. **超過法定申訴期限** - 依規定,申訴案件應在**爭議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訴。 - 若逾越此期限提出申訴,申評會將不予受理,除非有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因素或重大情況),可經申評會評議後決定是否接受。(丁)### 2. **不具申訴權利人身份** - 申訴人必須是具有申訴權的相關人員,通常包括: - 學生本人(若學生具備足夠的表達與申訴能力)。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家長、法定監護人)。 - 受托人(需有書面委託書並經申評會認可)。 - 若申訴人不具備合法的申訴權利人身份,則申評會將不予受理。(甲)### 3. **已進行爭議調解並達成協議** - 若申訴案件已依規定程序經過調解並達成書面協議,且該協議已獲各方當事人確認(並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則同一事件不再接受申訴。 -若申訴人試圖對已調解或協議的事項再次提出申訴,申評會將不予受理。(丙)### 4. **同一事件已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 若同一爭議事件已依據其他法規(如《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提出訴願、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申評會將不再受理申訴。 - 申訴與訴願或訴訟不可同時進行,當事人應選擇其一程序。### 5. **申訴內容不屬於特殊教育法規範範疇** - 若申訴的內容並非《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所規範的事項,例如:與學生個人學習計畫無關、非涉及教育權益或特殊教育服務的爭議,申評會可認定該申訴不屬其受理範圍。 - 例如,單純的行政處理或管理事項,或涉及一般教育事務的爭議,可能不被受理。### 6. **申訴事項已終結或不具備現實利益** - 若申訴事項因外在情況改變而已無繼續申訴的必要(如:學生畢業、離校或申訴事件已不存在),且不具現實利益,申評會可認定該申訴不予受理。### 7. **重複申訴或惡意申訴** - 若申訴人對同一事實及理由已多次提出申訴,或申訴內容過於瑣碎且明顯屬於惡意或無實質爭議,申評會可認定為重複或不適當申訴而不予受理。 - 申訴的目的應在於解決實質問題,而非干擾申評會的運作。### 8. **申訴書內容不完整或未補正** - 若申訴書內容不完整(如:缺少具體申訴事實、證據或相關文件),申評會可要求申訴人在限定期間內補正。 - 若申訴人在期限內未完成補正或補正仍未符合要求,申評會可決定不予受理。(乙)### 9. **違反法律規定或程序錯誤** - 若申訴過程中存在重大程序違誤,或申訴本身違反現行法規,申評會可認定其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規範,進而不予受理。### 補充說明若申評會決定不予受理申訴案件,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其不受理的原因,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救濟管道(如:可向其他機構提出申訴或進行訴願程序)。這樣做是為了保障申訴人的權益,並確保申訴制度的透明與公平性。這些不受理條件的設立,旨在確保申評會的受理範圍明確,並避免濫用申訴程序,維護教育爭議處理的公正性與有效性。
11. 依據現行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