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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依相關規定,土地權利人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其知有損害時起,最長多久期間不行使,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
(A) 2 年
(B) 5 年
(C) 7 年
(D) 15 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Xuan Li-Wu 高二上 (2013/03/02)
1.二年:自知有損害發生時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看完整詳解
2F
Hunter Chen 國一上 (2012/11/14)

如果以土地法來看的話和五年有關的條文如下6條條文: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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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2/29)

國家賠償法

第8條

Ⅰ【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Ⅱ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2.依相關規定,土地權利人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其知有損害時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