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前段,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8):
X(A) 慰問金係公務人員因公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而對公務人員或其遺屬之法定給與,為國家照護公務人員 義務之一環,X不X具職災補償之性質→慰問金之發給係公務人員因公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而對公務人員或. 其遺屬之法定給與,為國家照護公務人員義務之一環,其固以慰問金為名,惟仍具職災補償之性質。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37.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前段,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 國家對公務人員之照顧義務,解釋上應不限於俸給及退休金給予,亦應及於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適當 照顧 (C) 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 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 (D) 慰問金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尚不生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問題。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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