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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汽車違規行為,依同條例第 90 條規定,有 2 個月之舉發期限,依據實務見解,以何時點作為認定之準據?
(A)舉發機關移送處罰(裁決)機關受理時
(B)舉發通知單付郵時
(C)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舉發人時
(D)舉發作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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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8):

最高行政法院11月22日宣示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認「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關於該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理由略以:

 (一)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可分為舉發與裁決程序。上開第90條前段「逾3個月不得舉發」規定,是規範舉發機關之「舉發時程」,旨在要求舉發機關應儘速處理,如遲誤即不得舉發;並避免人民因時隔長久而難以舉證,此3個月應為舉發時效期間。

(二)交通違規舉發,應告知受舉發人,並向管轄之處罰機關為移送舉報,屬舉發機關於處罰機關作成完全及終局裁決前的行政行為。處罰機關受理後,應依規定查明舉發要件有無欠缺,舉發機關是否在違規行為成立時起3個月內完成舉發程序,倘逾期即為不合法,不得裁決處罰。

(三)該條所定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規事件之時點為認定準據。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4-541469-5b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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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汽車違規行為,依同條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