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各類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解釋有..-阿摩線上測驗
逆風高飛 小二下 (2024/09/10): 1 關於各類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釋字第405號
是司法院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自不待言。
(B) 緊急命令之執行機關就緊急命令所發布之補充規定,應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方生規範之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C) 法規命令縱使未經公告,該法規命令仍生效力
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如欲對人民發生規制之效力,皆應透過發布程序,倘未經發布,則不生效力。
(D)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所應適用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而拒絕適用,將使其通案性失效
釋字第137號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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