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懲戒權之行使,由懲戒法院為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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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9/19): (B) 受懲戒之對象,不限於現職公務員、退休公務人員也適用 (A) 懲戒權之行使,由懲戒法院為之 立法院於109年5月22日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前者共計新增22條、修正45條,異動條文67條,全文共計103條;後者共計新增5條,修正16條,刪除1條,全文共計29條。修法後公務員懲戒制度將改採一級二審制
C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非因故意或過失不予懲戒 D逾越懲戒處分行使期間,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From: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18897-9ee86-1.html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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