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國家賠償法有關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發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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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Ben 大一下 (2024/10/11)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 國賠法第三條
也就是說,就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工務,管理機關以為適當之告示或警示,人民仍依仍然進行冒險、危險性活動,則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但倘若是自然公務內之設施,管理機關或團體以為適當之警告標示,則為得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因此,選項D是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