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歷年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關於人身自由之憲法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肇事汽車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交通勤務警察為保留證據,即得將其強制移送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測試,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B)刑法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無論其犯罪行為型態與情節輕重,於刑之執行前,均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未牴觸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
(C)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時,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其中「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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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209), C(1532), D(267), E(0) #3311371

詳解 (共 5 筆)

#6208719
依歷年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關於人身自由之憲法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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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肇事汽車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交通勤務警察為保留證據,即得將其強制移送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測試,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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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無論其犯罪行為型態與情節輕重,於刑之執行前,均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未牴觸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
我們老師上課有特別提到,強制工作已經違憲但是立委都沒有去修改,如果考保安處分有碰到要特別小心選項
(就不放節錄,有興趣可以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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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時,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No.588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外(無逾越)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為虛偽之報告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顯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能謂無違背(違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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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其中「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No.392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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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23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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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和相關的法律解釋,關於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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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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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歷年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關於人身自由之憲法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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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肇事汽車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交通勤務警察為保留證據,即得將其強制移送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測試,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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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無論其犯罪行為型態與情節輕重,於刑之執行前,均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未牴觸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犯罪行為型態與情節輕重以及其他因素判斷是否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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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時,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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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其中「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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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466

說明:

一、選項 (C) 的三段論法 (正確):

  • 大前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時,僅以此事由,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 小前提: 選項 (C) 敘述「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時,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 結論: 因此,選項 (C) 符合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意旨,是正確的。

二、其他選項說明:

  • (A) 肇事汽車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交通勤務警察為保留證據,即得將其強制移送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測試,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錯誤。根據111年憲判字第1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6 項(原第 5 項)有關肇事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得由交通勤務警察強制抽血檢測的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保障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僅在「確有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方能強制抽血,例如肇事駕駛人身上有酒氣、肇事現場有酒瓶碎片等情況。

  • (B) 刑法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無論其犯罪行為型態與情節輕重,於刑之執行前,均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未牴觸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 錯誤。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刑法等相關條文關於特定犯罪者於徒刑之外,另施以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侵害人身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原則,因此違憲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其中「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錯誤。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司法機關包含檢察機關在內。解釋理由書指出,檢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等工作,這些都屬於廣義的司法權。因此,檢察機關也屬於廣義的司法機關

三、總結:

選項 (C) 正確地反映了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意旨。選項 (A) 的敘述與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相違背。選項 (B) 的敘述與釋字第 812 號解釋相違背。選項 (D) 的敘述則與釋字第 392 號解釋相違背。

因此,答案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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