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歷年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關於人身自由之憲法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肇事汽車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交通勤務警察為保留證據,即得將其強制移送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測試,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B)刑法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無論其犯罪行為型態與情節輕重,於刑之執行前,均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未牴觸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
(C)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時,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其中「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統計: A(548), B(209), C(1532), D(267), E(0) #3311371
詳解 (共 5 筆)
說明:
一、選項 (C) 的三段論法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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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時,僅以此事由,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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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C) 敘述「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處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時,行政執行處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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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C) 符合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意旨,是正確的。
二、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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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肇事汽車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交通勤務警察為保留證據,即得將其強制移送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採樣及測試,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錯誤。根據111年憲判字第1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6 項(原第 5 項)有關肇事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得由交通勤務警察強制抽血檢測的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保障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僅在「確有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方能強制抽血,例如肇事駕駛人身上有酒氣、肇事現場有酒瓶碎片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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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無論其犯罪行為型態與情節輕重,於刑之執行前,均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未牴觸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 錯誤。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刑法等相關條文關於特定犯罪者於徒刑之外,另施以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侵害人身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原則,因此違憲。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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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其中「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錯誤。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司法機關」包含檢察機關在內。解釋理由書指出,檢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等工作,這些都屬於廣義的司法權。因此,檢察機關也屬於廣義的司法機關。
三、總結:
選項 (C) 正確地反映了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意旨。選項 (A) 的敘述與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相違背。選項 (B) 的敘述與釋字第 812 號解釋相違背。選項 (D) 的敘述則與釋字第 392 號解釋相違背。
因此,答案是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