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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雇主與女性受僱人約定結婚即應辭職,違背男女平等而無效,此為基本權利之何種功能?
(A)第三人效力
(B)制度性保障
(C)程序保障
(D)國家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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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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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0):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在討論對私人主張基本權的效力問題。 由於基本權乃是源自於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因此基本權有所謂的「對抗國家性」,但是對基本權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而針對來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
 
30 雇主與女性受僱人約定結婚即應辭職,違背男女平等而無效,此為基本權利之何種功能?
(A) 第三人效力
 
(B) 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保障目的在確保某些基本權利之存在與實現。國. 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並確保其存在,藉以保障基本權利之實現,
 
(C) 程序保障→基本權的程序權功能所謂程序基本權是指憲法中所保障之獨立的程序性基本權利,憲法第16 條保障之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亦為程序基本權之保障。 憲法除了保障形式之程序基本權利之外,同時也要求透過程序而保障特別實體之基本權利
 
(D) 國家保護義務→ 保護義務功能(國家保護義務): 指基本權課予國家採取一定措施的義務,以保護人民之基本權 利,使其免於遭受來自第三人對其基本權的侵犯。 如釋字第445號所 指出:「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 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況且,依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及其他基本自由及權利均受憲法所保障。因此,雇主要求女性員工預立於任職中結婚即辭職之同意書,不僅違反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並且尚限制人民之工作權及有關結婚之基本自由及權利,讓項結婚即辭職之約定,可認為已違背了我國的公序良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註)附有解除條件之契約係指契約之效力因所附條件之發生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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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雇主與女性受僱人約定結婚即應辭職,違背男女平等而無效,此為基本權利之何種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