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立法院就重大政策爭議,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阿摩線上測驗
nomi 高二上 (2024/09/11): (C) 主權在民原則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64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解釋文: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 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 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 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這表示國家的最高權力是由國民所擁有和行使的。 這條憲法規定確立了國民的主權地位,並強調國家的權力應該由國民授權和受到國民的監督。 該條款確保了民主政治體制的運作,並強調國家應為國民服務。 (中華民國憲法第2 條(主權在民) -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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