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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A)震災急難救助之給付
(B)公務人員退休,依法令之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之權利
(C)因時效完成,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請求權
(D)土地被徵收之所有權人之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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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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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2):
(A) 震災急難救助之給付→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之對象,以設籍、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與否作為判斷依據,並設定申請慰助金之相當期限,旨在實現前開緊急命令及執行要點規定之目的,並未逾越其範圍。且上述設限係基於實施災害救助、慰問之事物本質,就受非常災害之人民生存照護之緊急必要,與非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人民,尚無提供緊急救助之必要者,作合理之差別對待,已兼顧震災急難救助之目的達成,手段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規定無違。又上開函釋旨在提供災害之緊急慰助,並非就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故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問題。釋字第571號解釋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B) 公務人員退休,依法令之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之權利→請領福利互助金,乃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遭有關機關拒絕,將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依上開意旨,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釋字第312

 

(C) 因時效完成,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請求權

釋字第291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申請須提建物合法證明規定違憲?

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使長期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應停止適用。至於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其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D) 土地被徵收之所有權人之收回權

字第763號解釋: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即得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以保障其權益。此項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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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A)震災急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