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請求憲法法庭判決? (A)人民遭受終審..-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2): X(B) 中央認為地方立法侵害其中央立法權限而違憲→上級監督機關應本其權責決定是否作成函告無效、不予核定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等處分。是尚不宜容其略過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而逕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一)憲法訴訟法之立法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83條的立法理由對前述爭議以及釋字第527號的相關內容都有處理,節錄如下: 1、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予以函告無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涉及各該法規範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對此處分如有不服,本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2、基於釋憲制度為規範審查且基於釋憲機關之最後性,尚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地方自治團體既係基於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受侵害,類同於人民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受侵害,而得提起行政爭訟,則於其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受有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之情形下,應許其類同於人民之地位,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3、上級監督機關應本其權責決定是否作成函告無效、不予核定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等處分。是尚不宜容其略過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而逕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因此本法不納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為是類案件之聲請人。 4、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3項[14]規定,自治法規依規定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該上級政府如作成不予核定之決定,與同法第30條[15]之函告無效之效果無異,故於經監督機關函告不予核定,地方自治團體亦得提出本項之聲請。 (二)自此可以看出,函告無效已經被立法理由認定為行政處分,且自治團體受函告無效時仍須窮盡救濟途徑才可以提起憲法訴訟。也拔掉了上級機關在做成監督處分錢就向大法官諮詢的權利,以及多了一個不予核定為救濟客體。此外應留意憲法訴訟法第82條是一個過去法律及大法官解釋所無之請求權。 https://www.eyebook.com.tw/Article/Detail/47944
(A) 人民遭受終審法院的敗訴判決確定,認為該法院裁判違憲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C) 法官認為其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違憲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9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請求憲法法庭判決? (D) 內政部認為某政黨違憲→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一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47 》第二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55 》第三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59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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