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大學自治與基本權利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 1..-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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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Yo Yo 高二上 (2012/04/09)
★釋字第 563 號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看完整詳解 |
7F FINA 高三上 (2016/05/02)
大法官重視大學自治逾於法律保留原則者,是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的釋字第450號解釋。本號解釋除了重申憲法第十一條的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包括了「舉凡教學、學習自由有關之重要事項、都屬於大學自治之項目」,且將大學自治的發散效力及於大學的「建制」方面。因此,即使當時的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明白規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及護理室,以講授相關課程,本號解釋認為已侵犯了大學自治的原則而違憲。相較於釋字第380號的見解,本號解釋明顯的認為,即使沒有違反法律保留的原則,但大學自治的重要性,應獲立法者的尊重。因此,大學自治的重要性顯然不低於法律保留。
來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4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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