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6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A)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B)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C)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遺產全歸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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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720), C(11), D(3), E(0) #778781

詳解 (共 4 筆)

#1368055

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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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766

民法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10日  第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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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436
為什麼是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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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438
配偶不能先分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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