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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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關於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向法人之代表人為之時,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同時送達各代表人→§69 (B)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應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C)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為之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108 年 - 108年身心四等行政法概要#75721
答案:C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司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者,行政機關得選擇向該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送達→§71 (B)如公司之代表人有數人,行政機關對該公司為送達者,得向其中一人為之→§69 (C)對於我國駐外國代表處之秘書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行政院為之 (D)對於駐我國有治外法權之外國大使為...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司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者,行政機關得選擇向該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送達→§71 (B)如公司之代表人有數人,行政機關對該公司為送達者,得向其中一人為之→§69 (C)對於我國駐外國代表處之秘書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行政院為之 (D)對於駐我國有治外法權之外國大使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108 年 - 108移民四等 - 行政法概要#78520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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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9 條(對無行為能力人、機關、法人、非法人之送達)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第 71 條 (對代理人之送達)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 86 條 (對外國或境外為送達)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第 87 條(對駐外人員之送達)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 88 條(對現役軍人之送達)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 89 條(對監所人員之送達)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90 條(對治外法權人之送達)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關於囑託送達,下列何者不正確? (A)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