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目前現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何種法院審理?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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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F 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摩 小四上 (2018/04/19)
如果考試再考,還是選"普通法院"比較好喔! 104原五#26626@17 |
32F 醉心 高三下 (2018/12/01)
釋字540 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一條)、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行政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以下)等,除仍分別由民事法院及刑事法院審判外,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盡相同。此類事件即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事件法律別有規定,而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情形。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40 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 查看完整內容 |